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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的部分说明



关于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的部分说明

发布时间:2010年06月25日 阅读次数:134

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,为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影响,保持外贸稳定增长,2008年12月31日,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08年第120号和121号公告,调整加工贸易限制类和禁止类目录,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总共约315亿美元。

 

本次将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7年第44号公告》(下称44号公告)限制出口类目录中剔除1730个十位商品编码,具体涉及纺织品、塑料制品、木制品、五金制品等,占加工贸易限制类产品总数的77%,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300亿美元;另外,将《商务部海关总署2008年第22号公告》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不属于高耗能、高污染的产品以及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剔除,共计剔除27个十位商品编码。从禁止类目录中剔除的27个十位商品编码,主要涉及铜、镍、铝材等产品,涉及加工贸易出口额约15亿美元,占禁止类总金额的30%。

 

以上两个公告都是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。公告附件所列商品,在实施过程中以2009年度海关商品编码为准。

 

 

完整公告内容请查看:商务部、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进行调整的公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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